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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函

索引号: ZDDBG259693 发文字号: 陕交函〔2020〕1304号
发布机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的函
主题分类: 陕交函文件 发布日期: 2021-01-28

省司法厅:

贵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陕司通〔2020〕152号)收悉。经我厅认真组织研究,现将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随文报送,请审核。

联系人:尹新皓 029-88869097


附件:1.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2.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3.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 明
名 称

证 明
用 途

设 定 依 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取消
理由

取消后

处理方式

修法

建议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 级
及其他

1

考核合格证明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装卸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二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二十一条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省级

省交通运输厅

海事管理机构

减证

便民

不再提供

-

2

实习证明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申报人员)

省交通运输厅

从业

单位

减证

便民

不再提供

-

3

考试合格证明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

省交通运输厅

海事管理机构

减证

便民

不再提供

-

附件2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 明
名 称

证 明
用 途

设 定 依 据

实施基本情况

行使层级

保留
理由

有 无 便民措施

立法 进程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

层级

索要
单位

开具
单位

省部级

市级

县级

乡 级
及其他

1

主要负责人及副职、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省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证书核发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 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陕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陕交发〔2004〕10号)第九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三)主要负责人及副职、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五)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六)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七)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省级

省交通运输厅

申请

单位

国务院令和交通运输部规定

-

-

2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

申请

单位

-

-

3

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

申请

单位

-

-

4

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

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

-

-

5

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七条 拟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六)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省级

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

部门

国务院令和交通运输部令规定

申请企业法人可选择告知承诺的方式,填写并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6

拟聘用驾驶员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省级

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

部门

国务院令和交通运输部令规定

-

-

7

体检证明

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2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申请材料第三项: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214号令)附件2中第103项“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签发”,委托至市级海事管理机构。

省级及以下

市级海事管理机构

具有资质医院

国务院令和交通运输部令规定

-

-



附件3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单位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清单

1

省交通运输厅

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七条。

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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